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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被 告 劉叁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茲因被告設籍在高雄市橋頭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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