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彥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琳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685、686之4地號土地共有人陳俊源、石銀凜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
並追加陳俊源之繼承人(張素卿、陳奕仁、陳彥君)、石銀凜之繼承人(黃鴻光、陳黃金玉、黃德春)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二、被告林金生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
三、具狀追加前開土地及同鄉○○○段223之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人陳黃金玉、黃德春為被告。
四、被告徐黎秀英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並查報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五、被告徐旭彬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並查報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六、被告林徐 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撤回,並查報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七、提出最新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