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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葉雅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傳中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尚欠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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