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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珮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姓名為「曾珮君」或「曾珮瑄」?及其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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