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昱斐(原姓名王麗君)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00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