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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蕭國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瑋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彰化縣田中鎮○○里○○路673巷7號、9號房屋之稅籍資料、建物登記謄本。
二、前開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前開建物外觀彩色照片。
四、起訴狀所載「漏水處」,以平面圖標示其大略位置。
五、起訴狀所載「天花板裝潢」,以平面圖標示其大略位置。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詳載諸如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七、前開每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各基於何種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民法第幾條規定)?應記載明確。
八、2家鑑定機構及鑑定費用估價單。
九、鑑定費用預算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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