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1,斗補,192,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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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閔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8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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