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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江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
二、被告莊江大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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