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1,斗補,205,2012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訴訟代理人 楊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堃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二、被告洪堃慆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