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1,斗補,207,2012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錦星綢線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義忠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百元。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尤應敘明依據何種法律關係(法條規定),請求每位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8,092元,暨其計算式。

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地號全部登記謄本。

四、原告已繳納系爭地價稅之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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