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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李陳美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健勝(原姓名羅
健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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