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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詹弘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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