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小,135,2013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鐘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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