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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黃晉徹
被 告 余美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各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新台幣肆佰元、新台幣伍佰元,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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