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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鄭穎聰
被 告 陳焜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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