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小,156,2013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被 告 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花蓮縣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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