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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李宜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新北市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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