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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98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陳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鳳嬌即駿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民國於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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