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簡,118,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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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鍾凌莉
訴 訟代理 人 林仁彬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蕭清傳
程素翠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辯論意旨狀)及繕本(應詳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欄所載請求被告(債務人)應給付原告(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其真意是否為請求被告應返還定金3萬元及金額27萬元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如否,則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佐證。

㈢歷次訴狀電子檔或上傳。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㈠最終版辯論意旨狀及繕本。

㈡被告蕭清傳、程素翠各於何時收到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支付命令?㈢被告抗辯原告違約不買之相關佐證。

㈣反訴之訴訟標的?㈤是否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㈥歷次訴狀電子檔或上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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