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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顏皇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碧雲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1千元,尚欠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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