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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蕭鋒勝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源鏞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蕭源鏞、蕭源德、蕭金源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蕭河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訟爭建物之門牌?歷年來稅籍異動資料及平面圖影本。
四、訟爭建物外觀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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