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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林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梅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7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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