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補,232,2013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柯楊緣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添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三、被告楊添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