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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柯楊緣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添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三、被告楊添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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