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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戴君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御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原告若非前開車輛車主(所有人)者,應提出車主出具之修車費用債權讓與書面,或變更原告為車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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