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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燕妮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2,32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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