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補,241,201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中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等)。

二、訟爭車輛修理費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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