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補,246,2013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王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徐王隆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