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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俊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被告蔡俊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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