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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張育嘉
訴訟代理人 張憲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桃妹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二林鎮○○○段00○00地號土地拍定價格多少元?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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