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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仁得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葉棋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葉仁得、葉文峯(葉文峰)、葉仁利、葉美月、葉美慧等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田中鎮大新段77、77之2、129之1、129之3、129之6等地號土地,及中山段1235、1236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2810分之1674,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四、前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載明主登記94至97、99公同共有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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