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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謝逢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峻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謝逢棋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劉峻誠、劉昇、劉芫奇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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