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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謀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00地號土地其餘共有人為原告。
二、訟爭界址之現場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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