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2,斗補,269,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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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詹世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廖翠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被告許廖翠雲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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