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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斗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劉健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南興間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提高租金額,乃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故調整租金之訴,為形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土地,出租他人而訴求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5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本件調整租金事件聲請調解,依聲請人所提之坐落彰化縣北斗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所示,此筆土地係為公同共有,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本件調解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共有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詎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僅以自己為聲請人,未有其他共有人一併聲請,其當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
本院就此前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10日內補正追加全體共有人為聲請人,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裁定,詎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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