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常治平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10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