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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魏靖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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