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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陳士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寄籍於台中市區戶政事務所,其最後住所地則在台中市○○○路0段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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