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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劉榮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訂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48,959元。
(二)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將對被告之上開電信費用及利息債權讓與原告,原告爰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
(三)爰依系爭契約、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申請書、電信費用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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