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58號
原 告 楊添智
被 告 卓信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