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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楊淇云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 告 吳和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02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等卷宗可稽。
爰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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