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 二、原告主張:
- (一)被告張登凱積欠訴外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 (二)詎被告張登凱竟於99年7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
- (三)被告張登凱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張育銜,並完成所有權移
- (四)爰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
- 三、被告張登凱則以:被告張登凱於99年間並無所得8萬元,名
- 四、被告張育銜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 五、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2年度促字第40149
- 六、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 七、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等規定,請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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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顏子恆
被 告 張登凱即張清課
張育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張育銜應將前項不動產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以附表所示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張登凱積欠訴外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新臺幣(下同)133,788元,及其中119,205元自民國9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業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本院92年度促字第40149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嗣中國商銀於94年12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二)詎被告張登凱竟於99年7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名(原因發生日期:99年6月24日),移轉登記予被告張育銜。
被告張登凱之責任財產因而減少,有害於原告對被告張登凱之債權。
(三)被告張登凱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張育銜,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積極減少財產,有害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
(四)爰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張育銜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所有人所有,乃塗銷登記現況之當然結果,故屬贅語)。
三、被告張登凱則以:被告張登凱於99年間並無所得8萬元,名下確實有1部中古汽車,目前已損害,只是沒有去監理站辦理報廢。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張育銜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五、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2年度促字第40 1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讓渡書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此為被告張登凱所不爭執,且未據被告張育銜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害及債權,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
換言之,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地減少財產,或消極地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之狀態,均屬適例。
查被告張登凱明知其負欠原告債務無力清償,竟將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予被告張育銜名下,自陷於無法繼續清償債務之情況,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動產取償,客觀上顯然已害及原告債權。
基此,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於詐害債權行為無訛。
是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撤銷前述詐害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育銜將之回復原狀,洵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等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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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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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建號、門牌、構造、材質、│所有權移轉登│登記原因(債│登記日期(物│
│種類 │層次、面積、權利範圍 │記收件年期 │權行為)、原│權行為) │
│ │ │ │因發生日期 │ │
├───┼────────────┼──────┼──────┼──────┤
│建物 │彰化縣田中鎮中正段395建 │彰化縣田中地│贈與、 │99年7月12日 │
│ │號(坐落彰化縣田中鎮中正│政事務所99年│99年6月24日 │ │
│ │段1407地號)、彰化縣田中│田資字第 │ │ │
│ │鎮○○路0段00巷00號、鋼 │33610號 │ │ │
│ │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總面積│ │ │ │
│ │123平方公尺、第一層48.88│ │ │ │
│ │平方公尺、第二層61.50平 │ │ │ │
│ │方公尺、騎樓12.62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 │
├───┼────────────┼──────┼──────┼──────┤
│土地 │彰化縣田中鎮中正段1407地│同上 │同上 │同上 │
│ │號、地目:建、面積86.47 │ │ │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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