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葉儀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瑋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顏瑋男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