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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大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松大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負責人陳光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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