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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蔡士榤即蔡尚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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