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小,119,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 人 陳傳明
李水忠
被 告 薛見福(即薛永明之繼承人)
蔡銀珠(即薛永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永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永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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