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小,123,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楊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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