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洪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