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4,斗小,148,2015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建隆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並載明被告住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