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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李賢欽
訴訟代理人 李志祥
被 告 李清身
訴訟代理人 李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宣判期日,茲因颱風停止上班一日,故變更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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