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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陳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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